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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酷游app入口:建筑垃圾如何处置?厦门发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
发布于:2024-05-16 05:46:50 来源:ku游备用线路 作者:ku游官方娱乐app    文字:【】【】【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工作,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实施建议》(厦府办〔2017〕230号)、《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厦审改办〔2017〕57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审〔2018〕3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和审查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的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671号令)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住建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10号修订)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实施工程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拥有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4、《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在开工前10天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红线图、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建筑废土运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决定,能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投标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未经核准不可以从事建筑废土运输,但是运输50立方米以下建筑废土的除外。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所需建筑废土数量、种类,建筑废土管理机构依据申报情况做调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不能调剂解决的,应当在当日内告知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自行解决。 非处置场地的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提出申报。 对利用处置场地和中转站的建筑废土的,不予收费。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处置单位、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处置建筑废土需要外运的,提交第以下材料。外运量为零时无需提供第5 --7项。当场内转运需用到运输车辆的,需提供材料第7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A4原件1份(可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做网上申请或下载(网址),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A4复印件1份或无报建情况说明(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无报建的提交无报建情况说明);

  6.《建筑废土分包合同》A4原件1份(需加盖合同关系双方单位公章,当运输企业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时,提供运输企业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核准)A4复印件1份);

  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外运)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65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等3个事项审批改革的通知》(厦建工〔2018〕171号)文件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注明消纳场地专用)

  处置场地为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废弃石窟等非工程类需要消纳建筑废土的,消纳处置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注明消纳场地专用)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注:土地未征用的,受属地村(居)委会委托的消纳处置单位申请;土地已征用的由土地收储单位土地所有人申请。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A4原件1份(可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做网上申请或下载(网址),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回填证明表A4原件1份(土地未征用的加盖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土地已征用的加盖收储单位或土地所有人单位公章);

  4.用地批复文件A4复印件1份(土地已征用的提交,需加盖土地所有人公章);

  7.建筑废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回收利用的方案A4原件1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消纳场地测绘图A4原件1份(内容有面积、标高和可消纳建筑废土数量,需加盖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公章);

  备注:消纳场地为石窟类的,消纳场名称为所在地区+所在地镇(街道)+地名+申请单位简称+石窟消纳场。消纳场为低洼地的,取名规则同石窟类。所有申请材料中,消纳场的名称须一致。

  (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工程消纳-审批改备案)

  处置场地为工程类需要回填建筑废土的,建筑设计企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工程消纳-审批改备案) 的,应自行登陆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填报表格申请,网址

  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运输核准),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招标投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6〕12号)规定实施招标核准,该事项未进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属于非依申请事项,每五年招标一次,2017年2月实施第一次招标。申请材料由招标人厦门市建设局2016年12月20日公布的《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核准公开对外招标文件》规定,该事项下一次办理的方式由厦门市建设局制定。

  (五)申请注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注明消纳场地专用)的,提交以下材料: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注明消纳场地专用)注销申请书(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申请变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外运)的,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外运)变更事项申请书。

  2、当变更事项为建筑废土分包合同中的运输企业时,需提供新的建筑废土分包合同。

  登录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做网上申请(网址:,在首页的业务系统--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企业端),直接点击链接进入登录页面。

  (2)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3)对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损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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