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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酷游app入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于:2024-05-16 05:57:59 来源:ku游备用线路 作者:ku游官方娱乐app    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可见,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逃避支付,应当从行为人的目的性上考察,只要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均属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方式,应予刑律惩处。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系合伙关系,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涉案工程款至工程结束时已足额拨付,亦足以支付拖欠的涉案工资,但三人在界首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故意无正当理由继续拖欠涉案工资,客观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建国,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程承包商,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户籍地肥西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11日到界首市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12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0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抓获,10月11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23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姜宗林,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程承包商,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11日到界首市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日又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12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0月10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23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陈荣水,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程承包商,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11日到界首市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身患重大疾病被界首市看守所不予收押,11月25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皖128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史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员及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合伙以安徽大柳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界首市邴集乡美好乡村家园建设项目。合伙协议约定由陈荣水负责施工现场,姜宗林负责资金收进、支出、后勤伙食,史建国负责审核、做账、监督,并约定三被告人共同受益、风险共担,本工程所欠外债共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界首市邴集乡美好乡村家园建设项目部已陆续足额支付三被告人工程款。2014年10月份工程结束后,三被告人仍拖欠被害人王某1、王某2等12名工人共计239920元工资。2014年12月6日,王某1、王某2等工人向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控告三被告人拖欠工资,该局于2014年12月10日向三被告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三被告人于2014年12月14日9时前足额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三被告人在责令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工资,界首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侦查,姜宗林于2015年2月2日足额支付所欠全部工资。姜宗林、史建国、陈荣水于2015年2月11日到界首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认定:经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1.控告书、刑事控告书,证明2014年12月6日,王某1、王某2、王某6等12人向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控告,请求责令姜宗林支付拖欠的工资237282.5元。陈荣水、史建国多次积极配合与姜宗林联系,要求发放工资,姜宗林置之不理。

  2.界首市劳动保障监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0日责令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于2014年12月14日9时前,足额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于同日将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陈荣水、史建国。

  3.界首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关于安徽大柳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界首市邴集美好乡村项目工程拖欠工资案件的案情调查报告,证明经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三人以安徽大柳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界首市邴集乡美好乡村工程。王某1、王某3、王某2等人系三合伙人所雇佣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三人拖欠界首19名农民工工资251170元,合肥农民工20余万元。三人承办工程款总额为4738134元,发包方支付5045846元,已超额支付244618.73元。负责财务的姜宗林收到工程款后,未足额发放工资,经陈荣水、史建国及王某1等农民工要求和界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电话通知,姜宗林都未处理。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5日将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拖欠工资案件,以三人涉嫌犯罪为由移送界首市公安局。

  5.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2月16日,界首市公安局将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予以立案受理。

  6.合伙协议书、协议、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证明2013年4月20日,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签订合伙协议,并以安徽大柳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界首市邴集乡美好乡村家园建设项目,由陈荣水负责施工现场,姜宗林负责资金收进、支出、后勤伙食,史建国负责审核、做账、监督,本工程所欠外债共同承担。

  7.合肥市大柳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邴集乡美好乡村项目部对账清单、借条、收据,证明界首市邴集乡美好乡村项目应付合肥市大柳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01227.27元,已在施工过程中支付5045846元,多付244618.73元及陈荣水在施工过程中陆续从邴集乡美好乡村项目部提前借支工程款的情况。

  8.情况说明、欠条,证明被害人王某1、马某某、何某某、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2、张某某、田某某、郭某某、王某3、孙某某12人工资共计239920元,以上12人所拖欠工资款已于2015年2月2日结清。

  9.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告人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在案发期间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于2015年2月11日向界首市公安局投案。

  12.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13.证人梁某某证言,证明其系邴集乡美好乡村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姜宗林、史建国、陈荣水合伙从其那里承包邴集乡美好乡村工程7号、8号楼及美食街的工程,签订的合同工程总价是4738134元。2014年10月,工程全部完工时其已支付5045846元,多给24万元。工程开工时他们合资金额才70多万,资金流动不足,无法正常运转工程建设,一直都是从项目部提前借款,相当于把工程款提前都支付给他们了。施工过程中,姜宗林负责财务。史建国、陈荣水说工程款都在姜宗林那里,他拿钱走了,没有给工人工资。2015年1月,他们已经拖欠工人工资6个多月。姜宗林从2014年5月份就不再到工地来,其电话联系他很多次,让他来做工程结算,他一直都不来。

  1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陈述其在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三人承包的界首市邴集乡美好乡村建筑工地上做木工。2014年元月至2015年1月,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一直拖欠其二万七千元工资。2014年10月,其去合肥向姜宗林要工资,没见到他。期间,其也向史建国、陈荣水要过工资,他们讲工程款已打给姜宗林账户,让其找他要工资。陈荣水、史建国让其看账目,其的木工工资已经结算划拨到姜宗林账户。

  15.被害人王某3陈述、陈述2013年5月,其组织6个工人到陈荣水、史建国、姜宗林承包的工程负责水电装修,工程是2014年9月结束。陈荣水、史建国、姜宗林还拖欠其89000元的工资款,拖欠了4个月。发包方讲他们没钱,让其等等。其也去了劳动部门反映过这个事情。

  16.被害人郭某某陈述,陈述2013年5月份,其和5个工人到姜宗林、史建国、陈荣水承包的工程干室内水电安装,其包的工程是2014年4月结束,他们拖欠其7个月工资32000元。陈荣水说钱都被姜宗林拿走了,没钱发他们工资。其到劳动部门反映过这个事情。

  17.被害人王某2陈述,陈述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其到姜宗林、史建国、陈荣水承包的工程负责木工工作,2014年3月结束,承包方拖欠其9个月工资,3200元左右。

  18.被害人王某5陈述,陈述2013年阴历八月十五其到姜宗林、史建国、陈荣水承包的工地负责木工,2013年12月底工作结束,承包方拖欠其10个月工资,3200元左右。

  19.被害人王某1陈述,陈述2013年4月28日姜宗林将其招到工地上负责看管工地。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姜宗林就没给其工资。其工资结算到2014年7月,共计9950元,之前都是姜宗林付其工资。承包方说没钱给其,其也向劳动部门反映了这个事。

  20.被害人王某6陈述,陈述2013年6月,其到工地上负责“支壳子”工作,现已经完工4个月,姜宗林、史建国、陈荣水拖欠其34000元工资。陈荣水、史建国讲工程钱都在姜宗林那,二人没钱。

  21.被告人姜宗林供述,供述了2013年4月20日,其与史建国、陈荣水签订合伙协议,以合肥市大柳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界首市邴集乡美好乡村工程,工程款共500万元左右。2013年其都在工地上,2014年除了3月去一次,其他时间没有到过。其在工地时,项目方支付200万用来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及承包方工作人员的生活费。2014年11月,其来工地时,已经有工人找其要工资了。其拖欠界首、合肥工人工资4个多月,共62万元。其知道民工到界首市劳动监察部门控告拖欠工资的事,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其,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因为家里有事情,所以没有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已在2015年2月2日支付清全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2.被告人陈荣水供述,供述了2013年4月20日,其与姜宗林、史建国签订合伙协议并承包界首市邴集乡美好家园建设工程,其负责工程施工,姜宗林负责财务、现金收入支出,史建国负责监督查账审核。工程施工过程中雇佣的有合肥的工人及邴集乡的工人,2014年11月份工程完工,项目方把工程款都支付了。因为管财务的姜宗林一直没有出来算账,工程款都在他那里,所以没有结算完。拖欠工人工资有四五个月,合肥和邴集乡的工人都索要过,界首市人社局向其联系催要过工资,也向姜宗林催要过,但姜宗林一直没有来邴集乡结算账目。所以其也没钱支付工资。

  23.被告人史建国供述,供述了2013年4月,其与陈荣水、姜宗林签订合伙协议承包界首市邴集乡美好乡村家园建设基础工程。陈荣水负责施工,其负责审核、做账、监督,姜宗林负责资金收进、支出、后勤伙食。2013年5月,工程开工建设,2014年10月结束。工程施工过程中招的有合肥及界首的工人。欠合肥木工25万左右,欠当地人水电工、油漆工、瓦工等十多人24万元左右,欠了大约半年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发包方已经多付工程款二三十万元,工程款都在姜宗林那,每次都是姜宗林、陈荣水从项目部领款,姜宗林负责发放工人工资。工人向其索要七八次工资,由于所有工程款都在姜宗林那里,其没有钱支付。2013年春节前,其三人开始对账,发现姜宗林重复报账,三人每次对账都吵起来,姜宗林就不来工地了。2014年11月底,界首市人社局向其三人催要过拖欠的工人工资,其和陈荣水到场,通知姜宗林他没有来,所以这个事一直没有解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系共同犯罪。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犯罪后主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经支付了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宗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荣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史建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史建国上诉提出:其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在《控告书》、《刑事控告书》中仅控告姜宗林一人,也确认在姜宗林领取工程款潜逃后,其和陈荣水多次积极配合工人与姜宗林联系发放工资事宜,界首市劳动保障执法大队出具的《案情调查报告》认定了该节事实。以上三份书证均证明其并无犯罪的故意,而是积极配合工人追讨工资;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共担指的是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其与姜宗林、陈荣水之间不存在事先同谋、事后串通、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姜宗林在收到工程款后携款潜逃,而该工程款在收支相抵的情况下仍有足够的余款支付涉案工资,且其在涉案工程中不经手、不掌控工程款,也未领取任何报酬,当时正值年关,其流动资金链断裂,也无法向金融单位进行融资,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确无支付能力。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辩护意见。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姜宗林、陈荣水、上诉人史建国的行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史建国、原审被告人姜宗林、陈荣水合伙以安徽大柳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界首市邴集乡美好乡村家园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在建设项目部已向三人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拖欠被害人王某1、王某2等12名工人工资239920元,经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后,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支付,及在本案立案后三人已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向界首市公安局投案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均未提供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建国、原审被告人姜宗林、陈荣水作为承建工程的合伙人,在工程资金已足额拨付,且足以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后仍不支付,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工资已被足额支付,可酌情对三人从轻处罚。在案证据证明,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系合伙关系,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涉案工程款至工程结束时已足额拨付,亦足以支付拖欠的涉案工资,但三人在界首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故意无正当理由继续拖欠涉案工资,客观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因此,关于史建国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史建国无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陈荣水在工人追讨涉案工资过程中,能够积极协助工人联系在合伙事务中负责财务的姜宗林,并主动到劳动监察部门说明情况,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史建国在合伙事务中仅负责审核、做账、监督,并未负责过工程资金的收支,亦能够积极协助联系姜宗林,并主动到劳动监察部门说明情况,可以对其单处罚金。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姜宗林量刑适当,对陈荣水、史建国量刑过重,本院予以改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姜宗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陈荣水、史建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陈荣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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